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不繳納城管開出的罰單的法律後果如下:
1.當事人拒不履行城管罰款的,城管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對拒不履行者處以罰款或滯納金。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2.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遼寧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評析:
城管張貼違章停車罰單的處理措施如下:
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包括:
1,應用。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首要環節。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申請後,才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2.復習。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和其他必要材料後,應當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進行審查。
3、責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執行決定後,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經法院警告,當事人仍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執行,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提供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第六十七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