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騙購外匯罪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則經過五年追訴時效期限屆滿;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罰在五年以上不超過十年的,則經過十年追訴時效期限屆滿;法定的最高刑罰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則是經過了十五年後追訴時效屆滿;如果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則經過二十年追訴時效期限屆滿。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騙購外匯罪若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是可以判處到無期徒刑的,所以騙購外匯罪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如果認為經過了二十年之後還必須進行追訴的,要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