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配套散件進口配額指標,根據企業生產計劃和國內產品配套能力進行安排。其中,列入國家生產計劃的產品由國家計委提出意見;列入行業主管部門生產計劃的產品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列入地區、部門生產計劃的產品,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提出意見。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商有關部門匯總,按地區、部門進行分配。
二、整機進口配額指標,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市場需要和國內機電產品供貨能力安排。其中,國家專項按國務院批準進口的數量安排;投資項目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報告及進口設備清單分配;地區、部門特殊需要或業務裝備根據上報的進口數量和國內供應同類設備能力進行安排;直接投放國內市場的配額產品根據國內市場需要安排;維修總成部件進口配額指標,根據地區、部門進口產品保有量和國內配套供應能力安排。
三、科研、教學、社會公益事業及其它特殊、臨時需要的配額產品,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配額方案總量內隨時、優先安排。
四、某些配額產品的分配可采用招標方式,具體辦法另定。第六條 在國家下達的配額指標內,進口單位根據需要分批次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壹式二份,提供有關文件和情況說明(包括進口配額用途,引進項目可行性報告等),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地區、部門機電進口機構轉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批,並簽發進口配額證明。
進口單位憑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外貿公司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對外訂貨;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憑進口配額證明和進口許可證供匯;海關壹律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驗放。第七條 為主機直接配套所需進口的配額產品,如與主機分簽合同或分別到貨報關的,按本細則辦理。第八條 進口配額產品的零部件,如每套價格總和達到同型號產品整機價格的60%及其以上的,視為構成整機特征,按本細則辦理。第九條 華僑、臺港澳同胞捐贈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自用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需進口的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第十壹條 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自用進口配額產品,按《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和《國務院關於施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1號)辦理。
華僑、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的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第十二條 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進口配額產品,按《無償援助項目進口國家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管理辦法》(國機進〔1992〕25號)辦理。第十三條 補償貿易、租賃貿易進口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第十四條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項目進口的生產用配額產品,按本細則辦理。
境外來料和進料加工生產返銷產品所需進口的生產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關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