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擊“微信跑分”違法違規活動的公告》稱,根據刑法關於洗錢罪立案標準,為洗錢行為“提供資金賬戶”,提供賬戶的人會被立案追訴,最高刑罰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在該司法解釋發布的答記者問環節中,“兩高”表示,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第十四條的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或者跨境轉移資產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