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