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投訴派出所不作為的,可以向派出所的同級政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
1,根據犯罪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法由本機關管轄的案件;
3.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後。),確實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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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