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區政府的領導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擴大對外開放為重點,緊緊圍繞自治區“三點壹線”發展戰略,積極開展和不斷擴大寧夏與沿海(沿邊)、海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聯絡、接待、服務、參謀、協調及經營工作。具體任務是:
(壹)做好政府授權的我區與中央國家機關及駐地黨政機關的政務、經濟、貿易、民族、文教、科技、新聞等多方面的工作聯系。
(二)積極推動和擴大我區與駐地及毗鄰地區的橫向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協助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開展物資協作、商貿交流、勞務合作等業務,為寧夏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團結聯絡各界人士(包括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廣泛地對外宣傳、介紹寧夏,提高寧夏在全國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同為振興繁榮寧夏做貢獻。
(四)認真搞好自治區黨、政領導和區直各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到駐地活動的接待工作,積極為區直各部門、單位和各地、市、縣到辦事處駐地開展公務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五)開發信息資源,廣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網絡,及時收集、整理、傳遞駐地重要的政務、經濟、科教、文化信息,為自治區領導機關及有關部門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適用的信息服務。
(六)管好辦事處的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力開展代購、代銷、代儲、代運業務,主動為寧夏企事業服務。興辦經濟實體,在駐地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生產性和商貿經濟活動,努力增加辦事處收入,減輕財政負擔,提高自養能力,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協調、指導和管理我區派往駐地的各類機構和人員。
(八)承辦自治區領導機關和領導同誌交辦的其它事項。
(九)完成駐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務,接受駐地業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檢查。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五條 受自治區政府委托,政府辦公廳負責辦事處日常的聯絡和管理工作,其辦事機構為政府辦公廳駐外機構聯絡處(設在政府辦公廳人保處)。第六條 政府辦公廳駐外機構聯絡處的職責是:
(壹)及時了解和掌握辦事處的工作情況,提出意見,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二)向各辦事處通報自治區黨委、政府各階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辦事處領導的意見。
(三)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辦事處領導班子和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辦事處幹部任免、人事調動、工資審批、職稱評聘等工作。
(五)負責辦事處領導向自治區請示匯報工作的安排和辦事處在區內有關事宜的聯系服務工作。
(六)完成政府領導和辦公廳領導交辦的與辦事處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單位,特別是各經濟主管部門,要大力支持辦事處的工作,經常向辦事處通報全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情況及需要同兄弟省、市進行協作的意向,加強同辦事處業務聯系,有關文件應發給辦事處。各辦事處在同中央、國家機關和兄弟省市協作中需要區內各部門協助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第三章 機構與人事管理第八條 辦事處及其經濟實體的內設機構必須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加強內部管理。辦事處內部可設若幹處、科(室、部、所),其機構設置必須報政府辦公廳轉報區編委審批。經濟實體不確定級別規格,其內部機構按工作需要設置,由辦事處自行確定。第九條 辦事處幹部的管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經濟實體的經理,必須是辦事處的正式在編人員,由辦事處任免,報政府辦公廳備案,其他幹部和職工由經濟實體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