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和集體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負責政治審查,並出具政治審查材料。
(二)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失業人員,由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政審,街道經辦辦公室出具政審材料。
(三)農民、漁民、牧民、個體勞動者由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鄉鎮企業職工由主管部門進行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上述外派勞務人員的政審材料交相關外派單位審核,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材料。第五條外派單位在為境外勞務人員辦理普通護照時,必須向公安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出國申請護照和簽證項目清單。
(2)出國批準文件。
(三)出國人員的政審文件。
(四)外派單位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5)相關國家和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許可文件。
(六)相關承包單位或者雇主在該國家或者地區的合同或者聘用證明。第六條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方可辦理出國手續。第七條因個人原因持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回國購買免稅商品時,派出單位須向海關提供有關人員出國任務的批準文件(原件)、勞務輸出合同、護照和入境申報單,集體辦理購買免稅外匯商品的相關手續,並提供指定購買的外匯商品。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出售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或者倒賣護照等違法行為。違者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