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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境外企業審批和考核試行辦法

第壹章 設立條件第壹條 設立境外企業的目的:

(壹)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增加國家和企業的外匯收入;

(二)帶動設備、材料和技術出口;

(三)擴大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

(四)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辦法;

(五)為國內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產品;

(六)利用和引進國外資金;

(七)進行市場調研,開拓商路,提供國際市場信息。第二條 申請設立境外貿易性企業的投資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進出口企業,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年進出口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

(二)生產性企業,年自營出口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

(三)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壹定素質的相應人員;

申請到發展中國家設立貿易性企業的投資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可予放寬。第三條 申請設立境外非貿易性企業的投資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有壹定資金和經營規模,凈資產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經營範圍應與投資單位所從事的行業相關聯,能發揮其自身優勢;

(三)在境外舉辦從事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的投資單位必須是由外經貿部批準具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或自行派出100名以上勞務人員,或對外工程承包額已達1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

(四)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壹定素質的相應人員。第二章 審批程序第四條 申請設立境外企業,應接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壹)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非貿易性項目,按項目性質,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稱市外經貿委)分別會同市各有關部門或各縣(市、區)經貿部門(以下簡稱境外企業主管部門),歸口聯合審批,抄市計委備案。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到境外舉辦限額以下的非貿易性項目,由市外經貿委審批、市計委會簽。舉辦境外貿易性企業,壹律由市外經貿委審批,抄市計委備案。

(二)中方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計委負責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轉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

(三)凡在敏感地區或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舉辦企業,不論投資金額大小,壹律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轉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

(四)到原蘇聯各國、東歐國家及朝鮮、蒙古、越南、老撾等周邊國家舉辦企業,含有現匯投資的仍按上述規定報批。以實物投資的,由投資單位在對外合同生效10天內填寫《到蘇聯、東歐等周邊國家開辦企業(以實物投資)通知單》,連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報市外經貿委、市計委、市外事辦、寧波外匯管理分局、市財稅局、寧波海關和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由市外經貿委核發批準證書。第五條 項目建議書由投資單位負責編制,並按有關規定審批或備案。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投資單位情況、舉辦境外企業的目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投資金額、各方投資比例、投資方式,資金落實情況,擬外派人員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第六條 對擬建項目由境外企業主管部門以市外經貿委名義征求我駐外機構意見。第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投資單位負責編制並加以評估。重大項目須由境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第八條 投資單位向審批部門申請批準項目時,應報送以下材料(壹式四份):

(壹)投資單位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文本);

(四)境外企業合同和章程(中、外文本);

(五)合作對象的開業合法證書和資信證明;

(六)設立條件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第三章 考核制度第九條 境外企業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境外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投資單位負責對境外企業進行每年壹次的年度考核。第十條 考核內容應包括:境外企業的經營實績,財務狀況,人員表現,資產管理以及其它應考核的事項。年度考核結果應於次年1月底之前書面報送市外經貿委及有關部門。第十壹條 境外企業凡屬下列情況之壹,應予撤消:

(壹)貿易性企業3年內累計營業額達不到1000萬美元或累計虧損的;

(二)非貿易性企業,中方3年內連續虧損,並無發展前途的;

(三)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經批準後1年內未能籌建或2年內未能開業的;

(五)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的;

(六)嚴重違反外事紀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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