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器損壞處理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壹條為保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力運行事故家用電器損害索賠處理,公平合理調解糾紛,根據《電力法》、《供用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供電企業提供220/380伏電壓供電的居民用戶因電力運行事故造成電能質量惡化造成家用電器損害的理賠。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力運行事故,是指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發生的下列事件:
1,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相線錯接零線或三相序接反;
2、220/380伏供電線上,零線斷了;
3.220/380V供電線上,相線和零線碰撞;
4.同桿架設或交叉時,供電企業高壓線路導線落至220/380V線路或供電企業高壓線路對220/380V線路放電。
第四條由於第三條所列原因導致多臺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並保持家用電器完好無損。供電企業接到居民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內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五條因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件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當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受影響居民損壞的家用電器的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限、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取證。登記備案材料應當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依據。
第六條供電企業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是由不可抗力、第三方責任、受害人自身過錯或者產品質量事故造成的,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自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七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並提出索賠的,視為受害者自動放棄索賠權利。超過七天的,供電企業不再對其負責賠償。
第八條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或認可的檢測單位檢測,認為可以修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理;認為無法挽回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家用電器損壞的維修,由供電企業負責損壞部件的維修。修理時,應盡可能用原型號、規格的新部件進行修理;當沒有與原型號規格相同的新部件進行修理時,可以用功能相同的新部件進行更換。
搶修發生的部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由供電企業承擔。
如果損壞或未損壞的部件不屬於責任,並且受傷的居民和用戶也要求更換,則部件的購買費用和修理費用由請求者承擔。
第十條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按照原購買價開具票款,由供電企業全額補償;購買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原購買時的票價發放,並補償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額。使用年限已超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舊後差額低於原價10%的,按照原價10%補償。使用時間以開具發票的日期為準。
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的,由受害居民用戶承擔舉證責任。供電企業核實後,以出具憑證的購電日國家價格為準,並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結算。
以外幣購買的家用電器,按照購買時國家外匯牌價計算買價,以人民幣支付。
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第十壹條在理賠過程中,供電企業與受害居民用戶未達成賠償協議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裁決。
第十二條各類家用電器的平均使用壽命為:
電子產品:如電視機、音響、錄像機、充電器等。,使用壽命10年;
電機:如冰箱、空調、洗衣機、電風扇、吸塵器等。,使用壽命12年;
電阻電加熱:如電飯煲、電熱水器、電茶壺、電煎鍋等。,使用壽命5年;
電光源:白熾燈、氣體放電燈、調光燈等。,使用壽命2年。
第十三條供電企業對居民損壞的家用電器所支付的修理費或者賠償費,從供電生產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條因第三方責任造成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當協助受害居民用戶向第三方索賠,並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