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檢查“是指外匯指定銀行按照有關售付匯規定為進口商辦理付匯後,在簽發地對可疑的進口專用核銷報關單或支付金額超過50萬美元及以上的進口專用核銷報關單進行審核,並要求其鑒別真偽。收到海關鑒定" />
“是指外匯指定銀行按照有關售付匯規定為進口商辦理付匯後,在簽發地對可疑的進口專用核銷報關單或支付金額超過50萬美元及以上的進口專用核銷報關單進行審核,並要求其鑒別真偽。收到海關鑒定證明後,方可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二,“>第二檢查的適用範圍”& gt“分檢”適用於對任何有問題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收匯核銷;適用於信用證和跟單托收結算以外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暫不辦理信用證和跟單托收方式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檢查”,仍為同步驗證。①註①按199。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發布的《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以信用證和跟單托收為結算方式的進口付匯,由進口單位憑核銷單、備份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轉口貿易項下進口付匯憑轉口取得的結匯水單)直接核銷。
報告程序。
第三,“>第二次檢查的方法”。開展" >“分檢”的方法僅指派人或寄信(掛號信>: ),憑原件核銷專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與報關單簽發地海關核對。
4.在查驗報關單過程中遺失報關單原件的,外匯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派人到報關單出具地海關憑報關單>制作復印件;核對報關單內容,經海關確認後,外匯局或外匯指定銀行憑海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復印報關單>辦理核銷。
動詞 (verb的縮寫)">第二次核對,海關確認報關單是偽造的,外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海關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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