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能否通過“9710”的海關監管方式報關出口銷售給自己的香港公司,這樣外匯和財務是否能合規化?

能否通過“9710”的海關監管方式報關出口銷售給自己的香港公司,這樣外匯和財務是否能合規化?

從政策層面來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海關:9710的監管模式確實可以銷售給自己的海外公司,並且報關收就承認了這類業務就是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了;

外匯:根據2020年4月發布的匯發〔202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第六條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從政策來看,只要是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報關出口的取得報關單,可以憑平臺的交易信息進行收匯,並且根據2020年5月發布的匯發〔2020〕11號可以差額收匯結匯,解決了收付匯不平衡的問題;

稅務: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還有就是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估計稅局會重視起來,希望盡快落地增值稅無票免稅及所得稅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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