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性二,獨立的第三方信用保證。備用證擔保的實質是借款合同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方當事人為開證人提供信用保證,但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第三方保證。其無論是在擔保的有效性還是擔保實力方面,均優於其他信用保證。體現在:
(1)銀行信用。保證人是銀行,而不是壹般的工商企業。銀行信用與實力壹般高於後者。
(2)第壹性付款責任。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證規定的義務和條件,就可向開證行索償。這是與壹般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的重要區別。
(3)擔保的獨立性。備用證基於借款協議開立,但獨立於此基礎交易。銀行不受申請人與其他關系人產生糾紛的約束,銀行僅憑信用證的描述和要求處理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責任與義務,屬於獨立性保證。而壹般的第三方保證合同屬於從屬性保函,它以基礎交易合同的存在與執行狀況為生效依據,是主合同的從合同。這種依附性決定了擔保人不能獨立地承擔保證責任,而只能依據主合同及其執行狀況來確定擔保責任的範圍與程度,其付款責任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
特性三,涉外擔保屬性。境外銀行提供擔保屬於涉外擔保,糾紛的解決往往涉及國內外銀行和國際仲裁機構。而仲裁或法院判決的依據主要是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