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月,國民政府頒布《中央銀行條例》,規定“中央銀行是專門的國家銀行,是中國的最高金融機構,由國家通過集資的方式經營”。1928 165438+10月1、中央銀行在上海成立,宋子文任行長,擁有發行紙幣、鑄造國家貨幣、管理國庫、管理國內外債券和買賣外匯的特權。與此同時,國民政府通過增加官股和派遣人員的方式,對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進行了重組。1935年,1933年成立的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除四大銀行外,國民政府還設立了中央信托局和郵政儲匯局兩大金融機構,壟斷信托、保險等金融事業。與此同時,國民政府也對“小四行”等二流銀行進行了幹預。這樣就建立了以“四線兩局”為中心的金融壟斷網絡。
國民政府在完成金融壟斷的同時,也開始控制其他經濟領域。先後成立了國家建設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和國家資源委員會。抗戰前夕,國民政府掌握了大部分的鐵路、公路、航運、郵電,控制了國內三分之二的商品流通,通過貨幣、信貸、外匯政策掌握了國民經濟的命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