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編號: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
發布日期:1993-4-17
實施日期:1993-4-17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以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執行《條例》、《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辦法。中央和省屬駐寧企業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凡《條例》、《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企業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三條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下列資產管理形式之壹,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
(1)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承包利潤指標原則上調整為實現利潤的33%。
企業從稅後利潤中繳納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並按政策規定給予優惠。
(2)股份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資本密集型、規模經濟要求高的企業,可以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實行股份制試點,執行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制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3)股份合作制。小型企業可以實行股份合作制的資產經營形式。
(4)模擬中外合資企業的運行機制。發展前景好的企業,競爭力強的產品,管理基礎好的企業,可以模擬中外合資企業的運行機制。有關財稅政策按照中外合資企業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稅收分流。按照33%的所得稅稅率,企業實行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利潤分成。1991期末前的貸款余額,按不高於50%的比例稅前償還。所有新貸款都是稅後償還。稅後利潤免“兩金”。企業可以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選擇具體折舊方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6)投入產出總承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品發展戰略序列的大中型骨幹企業,可以實行總投入產出承包。
(7)引入鄉鎮企業機制。區縣所屬企業可以在幹部任用、聘用、分配、經營、價格等方面引入鄉鎮企業的管理機制。
(8)租賃制。中小企業可以實行租賃經營責任制。承租人可以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也可以是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範圍,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無需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市計劃部門應逐步減少國家和省指令性計劃以外的指令性計劃。除國家、省、市計劃部門或授權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
凡下達指令性計劃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能源、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組織有關部門與企業簽訂經濟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除列入國家和省物價部門公布的價格管理目錄的產品和收費項目外,其他產品和服務價格壹律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第七條企業享有的產品銷售權和物資采購權,按照《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不得為本部門的利益幹預企業的產品銷售和采購物資。
第八條有進出口權的企業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開展進出口業務。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可以在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與有進出口權的企業達成協議,以合資、聯營、工貿、貿農、貿易商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用進口和易貨貿易換來的物資,可以在國內自行銷售。超出經營範圍的商品和物資(包括專營商品和物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上述原則審核批準後,可由企業自行銷售或委托國內專營部門銷售。
簡化進口機電設備進口審批手續,不搞招審並舉。實行國內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進口單位憑招標結果直接辦理進口審批手續。經國務院經貿辦特批的項目,1年內中標但國內無中標單位的同類項目,使用國家外匯平衡的進口項目,國內留作展覽的展品,不再委托招標,由招標公司直接發出不中標通知書,進口單位憑此文件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在邊境省、市、區投資經濟貿易和邊境貿易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免征所得稅。所得外匯由企業全額留成。
第九條企業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可以使用自有外匯和其他方式籌集的外匯,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申請批準減征或免征關稅。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如果企業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用利潤補充流動資金,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第十條各項基金在企業稅後利潤中的比例和用途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壹條企業有權自主編制勞動用工計劃,並報勞動部門備案。企業招聘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由企業自行決定。從農村或外省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須經市勞動部門批準。企業招聘的職業介紹機構也可以委托職業介紹機構代為招聘。企業招用工人時,應向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和勞動合同鑒證。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但無論實行何種用工形式,都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在定員的基礎上,可實行“在崗、在崗試用、在崗待崗、離崗”制度,通過考試考核,擇優上崗,競爭上崗。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內,根據本人申請,企業決定離崗休養,其待遇可參照退休人員待遇標準在工資基金中列支。
企業安置富余人員獨立核算的第三產業,當年安置職工60%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免征兩年,減半征收所得稅三年。企業富余人員失業後的待遇,按照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打破幹部和工人界限,實行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聘用制。聘用期限和待遇由企業根據不同崗位自主決定,並報人事部門備案。企業廠級行政副職可由廠長(經理)提名,征求黨組織意見,經組織人事部門考核,由廠長(經理)任免,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也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工資總額的增長幅度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的稅利、銷售收入和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
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應根據其經濟效益,編制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在國家批準的彈性工資總額計劃中平衡後,由同級勞動部門下達執行。
企業實行工資基金手冊制度。勞動部門每年定期審核企業的工資基金手冊。
企業的工資制度及其具體分配形式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在相應的工資總額內自主行使分配權。具體分配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中,大學畢業生的起薪可由企業根據其實際水平和表現決定。
第十四條廠長(經理)的收入應當與承包目標掛鉤。經營者在任期內全面完成承包經營合同年度目標的,其年收入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承包經營合同年度指標全面完成並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或超過企業歷史最好水平的,經營者年收入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的1至2倍;全面超額完成承包年度指標規定的任務,主要經濟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經營者年收入可高於本企業職工年人均收入2至3倍;在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提高經營者年收入高於本企業職工年收入的倍數。
第十五條企業未完成上交任務的,未交部分依次用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稅後利潤和其他自有資金余額彌補。如果該訂單中的所有資金不能彌補當年未支付的部分,則應在下壹年彌補未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條經營虧損的企業,政府部門應限期減虧或扭虧,限期達不到目標的,要追究企業主要領導的責任。經營者的工資和獎金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支付。逾期虧損的,用企業當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和審計。
對政策性虧損企業,由財務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核實虧損金額,進行虧損包幹。核定虧損減少額由企業全額留存。超過核定損失的部分國家不予彌補。職工收入與企業減虧掛鉤。
第十七條企業合並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
(壹)政府有關部門可酌情定期減免兼並企業的利潤指標和流轉稅。
(二)放寬被兼並企業的信貸和利率政策。對合並企業承擔的被合並企業銀行貸款,應與銀行重新簽訂借款合同,重新安排還款期限,執行基準利率。對於逾期貸款,銀行將不再加息或罰息,經人民銀行批準,可在壹定期限內停貸、減息、無息。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原貸款暫停兩年,利息減半三年。
(四)被兼並企業的虧損,應經財政部門批準,予以核減或核銷。
(五)被兼並企業的固定資產損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核銷。
(六)被兼並企業的職工,原則上由被兼並企業負責安置。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在體制內調劑安置或由勞動部門協助統壹安置,也可實行社會失業。
第十八條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的全民所有制小企業,經政府批準,可以拍賣給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
第十九條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符合法定破產條件的,依法破產。其他企業可以與破產企業清算組訂立協議,接受破產企業,承擔法院裁定的債務,接受破產企業的財產,安排破產企業職工,並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兼並企業待遇。
第二十條加強民主管理,全面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企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和雙保險合同制度,明確職工權利和盈虧責任,逐步形成職工與企業利益共享、責任共擔、風險共擔的企業利益同體。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履行職責,為企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1)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籌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在稅前繳納,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每月工資總額2%的比例,由企業按月從工資中扣繳。隨著經濟的發展,職工收入的增加,會逐步提高。上述兩項保險待遇應存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記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提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金從企業自有資金的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提取,每年提取金額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1.5個月。具體提取標準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補充養老保險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退休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將補充養老保險及其個人賬戶中的利息壹次性或分次支付給職工。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繼承。
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按照職工自願的原則試行,並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相銜接。
(2)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企業按全部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1%稅前繳納失業保險金,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扣,存入市、縣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對因破產、法定整頓期間精簡、辭退、開除、終止勞動合同而處於行業內的職工,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按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
勞動部門的有關機構應當幫助需要學習專業技能的失業職工進行就業訓練,失業職工也可以由勞動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勞動部門可從失業保險金中的失業培訓費或生產自救費中給予適當支持。
(3)建立健全職工工傷保險制度。職工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工傷風險程度、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程度,實行差別費率,並定期進行調整,由企業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
(4)建立和完善企業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費用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企業承擔的部分,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支付;個人承擔的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5)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保險制度。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從企業籌集,調劑使用。各級工會、婦聯和勞動部門應當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12行為之壹或者違反本辦法侵犯企業自主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級人民政府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12行為之壹,或者違反實施辦法,侵犯企業自主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有《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12行為之壹,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分別追究廠長(經理)和有關廠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的原則適用於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用事業、交通、郵電、能源、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發布前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其內容與本實施辦法不壹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由南京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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