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第二代)照片標準為〔公安部制定《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標準(GA461-2004)〕:
1、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照片規格),分辨率350dpi,照片尺寸為32mm×26mm;
2、顏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3、要求: 公民本人正面免冠彩色頭像, 頭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居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邊框,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
4、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內水平居中,臉部寬207像素±14像素,頭頂發跡距相片上邊沿7像素~21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小於207像素。
當頭頂發跡距相片上邊沿距離與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的情下,應優先保證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邊沿的距離不小於207像素,特殊情況下可部分切除聳立過高的頭發。
擴展資料:
公民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證明身份時,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證:
(壹)選民登記;
(二)戶口登記;
(三)兵役登記;
(四)婚姻登記;
(五)入學,就業;
(六)辦理公證事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八)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十)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非機動車執照;
(十壹)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十二)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十三)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十四)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
(十五)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
(十六)提取匯款,郵件;
(十七)寄賣物品;
(十八)辦理其他事務;
(十九)乘坐火車。
參考鏈接來源:百度百科-標準證件照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