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國家安全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主體: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2、危害公***安全罪。資助恐怖活動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它的主體都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走私罪。它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它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金融詐騙罪的八個犯罪中除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外,單位均可成為主體。
(5)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
(6)侵犯知識產權罪。
(7)擾亂市場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強迫職工勞動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雇用童工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5、侵犯財產罪都是自然人犯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貪汙賄賂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刑罰規定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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