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稱“申報主體”),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2.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
3.發生涉外收入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解付之日(T)或結匯中轉行結匯之日(T)後五個工作日(T+5)內辦理該款項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