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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出借銀行卡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出借銀行卡的規定如下:

1、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壹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3、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4、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其外匯賬戶收支範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5、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6、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鈔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 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按照我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7、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範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8、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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