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出口免稅政策,也就是稅率為0。但實務中並不是真正的0稅率,而是低稅率。比如稅率為17%,可實務中並不是按17%計算退稅額,還有壹個退稅率13%(比如),那另外4%就是應該要交納的增值稅,稅法上稱之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擴展資料:
主要項目:
1、進項稅額抵扣。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2、購進農業產品抵扣。從2002年1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財稅[2002]12號)
3、期初庫存已征稅款抵扣。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期初庫存已征稅款,從1995年起5年內實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辦法,每年抵扣比例為1995年初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的20%. (財稅字[1995]42號)
4.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準予並入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5.運輸費用抵扣。從1998年7月1日起,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可按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7%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財稅字[1998]114號)
百度百科-抵扣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