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先煤後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
1.用戶根據購銷合同向銀行申請承兌。並將審核通過的銀行承兌匯票和結算通知轉給煤礦。
2.煤礦收到銀行認可的銀行承兌匯票和結算通知後,安排送煤。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煤礦將銀行承兌匯票和結算通知書連同進賬單壹起送銀行進行轉賬,收回煤炭貨款。
二、“現金交易、貨幣商品”指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匯款、支票結算。
1.用戶應根據煤礦和交通部門的運煤計劃,向煤礦交付煤款(包括產地交付運費)。
2.煤礦收到貨款後會安排運煤。
3.煤礦應及時與用戶結算貨款。對臨時壹次性發煤的用戶,實行多退少補的辦法;對於長期連續用煤用戶,可實行滾動清算的方式。第五條用戶應通過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匯款和支票支付運費。第六條煤礦應當將批準的下月煤炭運輸計劃及時電告用戶,以便用戶按計劃支付煤炭貨款。
用戶可以在煤礦所在的銀行設立賬戶,有足夠的流動資金,駐礦人員會及時與煤礦結算貨款。第七條煤礦和用戶在結算貨款中的責任,應當通過經濟合同來約束。第八條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6月1994 65438+10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