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海匯檢罰〔2019〕2號)顯示,海安仕仁新能源車輛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仕仁制造”)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通過構造合同辦理了資本金結匯業務,相關發票均已作廢,結匯資金未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安市支局對仕仁制造罰款人民幣70.66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我查詢,仕仁制造的全資股東為何映菊,法定代表人為倪金蘭。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於自身經營範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