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移民換匯屬於移民轉移,可以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辦理手續。
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移民轉移)。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第五條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第六條 移民轉移必須壹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壹半;自首次匯出滿1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壹半;自首次匯出滿2年後,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
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後可壹次性匯出。
擴展資料:
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2、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3、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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