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的稅收計算和繳納都是以人民幣為單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也都是通過人民幣來計算的,因此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的上壹月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匯價管理問題的通知》(銀傳〔1995〕26號)的規定,從1995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只公布人民幣對美元、港幣和日元的外匯牌價(基準匯價),人民幣對美元、港幣、日元以外各種可兌換貨幣的外匯牌價,由各外匯指定銀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行情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為便於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征收審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0號)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計稅時使用的外匯牌價問題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港幣和日元的,統壹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其他可兌換貨幣的外匯統壹使用中國銀行公布的掛牌價格,折合成人民幣收入和所得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