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