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壹條
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壹百九十條、第壹百九十壹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犯處罰。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