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所得稅減免
目前,馬來西亞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8%(從事石油開采冶煉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8%)。
對於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之日(指日產達到最高產量的30%當天)起,五年內只對公司30%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如投資在東馬及“東部走廊”地帶,五年內只對公司15%的營業利潤征繳所得稅。
對於高科技公司、從事科學研究與開發及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設立電子信息通訊科技企業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對設立機構進行科學技術轉讓及培訓的,10年內免繳所得稅。對於向馬國內公司或個人轉讓先進技術的外商企業,其技術轉讓費免繳所得稅
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
投資於環保產業領域,5年內公司營業利潤的70%免繳所得稅,但對於從事植樹造林的,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
對於投資於財政部核定的糧食生產(包括槿麻、蔬菜、水果、藥用植物、香料、水產物及牛羊等牲畜飼養)的企業,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對於出口鮮果和幹果、鮮花與幹花、觀賞植物和觀賞魚的,可免繳相當於其營業利潤10%的所得稅。對於生產回教食品(HALAL),為取得HALAL食品品質驗證和鑒定的支出,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對於出口型企業,如其出口額增長30%,出口增加額的10%免繳所得稅,如其出口額增長50%,出口增加額的15%免繳所得稅。對信息與通訊科技企業,其出口增加額的50%免繳所得稅。
對在蘭卡威島從事豪華遊艇維修服務及在馬提供豪華遊艇出租服務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
對在馬設立地區營運總部和采購中心的,5年內免繳所得稅,5年期滿後,經申請核準後,可再延長5年免繳所得稅。
對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投資企業,5年免繳所得稅,其用於培訓員工、產品開發測試及公產審計方面的支出,可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後,可免繳10年的所得稅。
第二、投資稅賦抵減
對於獲得“新興工業地位”資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資企業,其用於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60%,可在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如投資於東馬及“東部走廊”,其投資額的80%可在5年內抵銷公司應繳納所得稅的85%。
對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戰略性項目及對於環保產業及對生產優先開發的機械設備(如工作母機、塑料成型機、材料裝卸設備及自動化設備)及其零部件的,5年內其用於固定資產的投資全部可從企業所得稅中扣除。
對投資農業項目的,其用於固定資產(含廠房、機器設備和零部件等)投資額的60%,可於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其中用於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60%,可於10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對投資參與馬來西亞工業發展計劃的外商企業,其合格資本支出的60%可於5年內從其所得稅中扣除。如作為供應商,其產品在價格、品質和技術含量上能達到世界水平,經核準後,其合格資本支出可於5年內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第三、再投資稅賦減免
對於符合規定的公司再投資於馬政府鼓勵投資的行業,或對於開業12個月以上的外商企業,用於擴充產能、改進現代化設備、產品多樣化和生產設備自動化的支出,其再投資額(或支出額)的60%可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優惠期限長達15年。15年期滿後,如繼續再投資的,其繼續再投資的資本支出可在3年內從所得稅中全部扣除。
對農業領域再投資的,其用於土地開墾與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統、建造有關道路及橋梁等資本支出的60%,可於15年內抵消其應繳納所得稅的70%。其中用於農業綜合開發中道路橋梁、灌溉排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60%,可於10年內全部從所得稅中扣除。
第四、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減免
對為出口產品(出口量占其生產量的80%以上)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繳進口稅。
對國內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機械設備,免征進口稅和銷售稅。對國內能生產且質量和標準符合要求的機械設備,如用於環境保護、廢物再利用及有毒有害性物品的儲存和處理的,用於研發機構和培訓的以及用於種植業的機器設備,經申請,也可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
用於旅館和旅遊服務的進口材料和設備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
對於經核準的外商投資的教育培訓設備(包括實驗設備、車間、攝影室和語言實驗室等)可免繳進口稅、銷售稅和國產稅(註:馬來西亞對國內生產的壹些特定產品,包括香煙、酒類、紙牌和麻將牌及機動車輛等,征收國產稅)。
對直接用於財政部核準的服務業項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及其消耗品,如國內無法生產或雖能生產但質量或標準不符要求的,可免繳進口稅和銷售稅,本地采購的設備和機械免繳銷售稅和國產稅。
對設在“多媒體超級走廊”內的企業所用的有關設備免征進口稅。
第五、其他稅費減免及鼓勵措施
A、基礎建設及工業建築稅減免。為特定目的建造和購買建築設施(包括經核準的行業用於工業生產、研發和員工生活自用的房屋等),第壹年可免繳10%的工業建築稅,以後每年可免繳3%,最長期限為30年。投資在東馬來西亞和“東部走廊”的公司,可免繳全部的基礎建設費。
B、有關費用豁免。對為促進馬來西亞產品及品牌而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經申請核準後,可相應從其所得稅中扣除。
C、簽證及工作準證便利措施。對在馬來西亞從事電子信息通訊等高科技研究與開發的外商,給予辦理簽證及工作準證的便捷快速服務。
四、馬來西亞吸收外資政策的調整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馬來西亞的吸收外資呈下降趨勢。為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資,馬來西亞逐步放寬了對外商直接投資的有關限制,對吸收外商投資政策作了相應調整。
第壹、放寬外資股權限制
在金融危機爆發壹年後,馬來西亞政府為了更多地吸引外資,促進國家經濟復蘇,放寬了制造業的外資股權。從1998年7月31日起,申請投資於制造業的外資(包括增資和擴大經營範圍),除紙和塑料包裝、塑料模具配備、金屬壓印、金屬加工及電鍍、印刷、汽車電路銜接系統等6領域外,均可無限期地擁有100%的股權,無需再分配30%的股權給馬來土著人士。服務業領域,允許外商投資馬來西亞保險業的股權由以往規定的30%增加到51%;準許已有營業執照的本地電訊公司的外資股權從目前的30%增至49%,但增加外資股權必須事先得到馬來西亞能源、電訊及郵政部的批準;允許外資在馬來西亞股票行中的股權由30%增至49%。
為配合2003年5月馬政府推出的新經濟配套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到馬投資,以促進馬來西亞經濟復蘇,馬來西亞政府對原有的外資股權限制政策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後的法令,對於2003年6月17日起新批的制造業領域的外資項目,包括已獲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增資、業務多元化和擴大產品出口等,外商可持有100%股權。對於上述情況以外的原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原定的股權及出口要求不變,但政府可根據個案申請予以適當調整。
第二、放寬外商投資領域
近年來,馬來西亞先後對外商投資行業進行了調整,由原來主要鼓勵外商投資制造業和出口導向型產業向農業和物流、旅遊等服務業擴展。
第三、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構成限制
對於外商投資的上市企業和外商企業增資和擴充馬政府鼓勵的經營範圍的,其董事會成員不再受“必須有當地董事”規定限制。
第四、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產品的內外銷比例
從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寬制造業產品內銷比例限制,允許所有受內銷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無需重組原有股權結構的情況下,向貿工部申請將其產品的50%內銷。
第五、放寬外資管制,逐步取消撤資稅
金融危機爆發後,馬來西亞政府於1998年9月1日宣布實施外匯管制,固定馬幣與美元的匯率,對外資撤離進行嚴格限制。1999年馬來西亞經濟有所復蘇,馬來西亞政府開始謹慎地逐步放寬資金管制。1999年2月15日,政府宣布以撤資稅(自該日起壹年內撤離的外資須繳30%的盈利稅,壹年後撤離則繳10%)取代強制扣留外資的措施;2001年9月21日,馬來西亞進壹步放寬撤資稅,從該日起外資撤離壹律只繳10%的盈利稅。2001年10月27日,馬來西亞政府又進壹步宣布在馬經營滿壹年的外商投資者撤資時,免繳10%的撤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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