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道工序交接時,下道工序應進行檢查和復核,以確保正確無誤;
b)確保其員工符合規定的資質要求,並具備實現出境旅遊服務的必要能力,以證明其在服務過程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履約能力;
c)建立有效的服務監督方法並組織實施;
d)為相關過程提供作業指導書;
e)提供適當的培訓或其他措施,使員工滿足規定的資格要求並具備必要的能力。5.2.l商店的服務環境
網點的服務環境應符合《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LB/T004)中5.6.1的要求。
5.2.2銷售人員
銷售人員應該:
a)遵守旅遊職業道德的崗位規範;
b)佩戴服務標誌,著裝整潔;
c)熟悉所推銷的旅遊產品和業務操作流程;
d)為遊客提供有效的旅遊產品信息,為遊客提供選擇旅遊產品的建議;
e)評估和審查遊客的參團請求,以確保被接受的遊客請求在旅行社的服務能力範圍內;
f)向遊客/顧客解釋報價的限制性條件,如報價的有效期或人數;
g)定價和收費程序完整,賬目清晰。
5.2.3銷售交易
銷售交易完成後,銷售人員應:
a)告知旅遊者出境旅遊申請表填寫說明和出境旅遊外匯兌換說明;
b)認真審核旅遊者提交的材料和物品,不適用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退還旅遊者;
c)保留遊客在登記時提交的各種材料和物品,交接時有明確的程序;
d)與遊客簽訂出境旅遊服務合同;
e)收取差旅費後開具發票;
f)提醒遊客註意事項,向遊客推薦旅遊意外險;
g)及時、準確地將被評價遊客的要求和承諾傳達給相關工作程序。5.3.1許可證
包價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協助旅遊者辦理出境旅遊證件。如果遊客已取得旅行證件,旅行社應仔細檢查其有效期並妥善保管,確保證件在受控狀態下移交和使用。
5.3.2境外旅行社的選擇和管理
在目的地國家/地區旅遊部門指定或推薦的範圍內,包價旅行社應選擇境外包價旅行社並進行評估,信譽和業績好的將被優先考慮,以保證包價旅行社銷售的旅遊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包價旅遊社應當按照規定與境外包價旅遊社簽訂書面包價旅遊協議。
旅行社應當定期驗證其履約能力,並建立境外旅行社信譽檔案。
旅遊簽證
旅行社應當按照目的地國駐華使領館的要求和與旅遊者的約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簽證。遊客提交的自辦簽證,在領取時要仔細審核。
5.3.4實施團隊計劃
包價旅行社應根據其承諾/協議、旅遊線路和被評遊客的要求,會同交通、出入境管理部門、包價旅行社等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團隊計劃的安排,確保準確無誤。
在實施團隊計劃的過程中,包價旅遊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旅遊者更換/改正任何不適宜的旅遊物品和材料。
包價旅遊社應當有境外接待社實施計劃的確認信息,並保留其書面記錄。
出發前簡報
出團前,組團社應召開出團前說明會。在會議上,旅行社應:
a)向遊客說明出境遊註意事項,以及外匯兌換事項和程序;
b)向旅遊者發放出境遊行程單、團隊標識和旅遊服務質量評價表;
c)目的國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的相關知識;
d)向遊客詳細說明因不可抗力/不可控因素導致旅遊團機構不能(完全)履行協議的各種情況,取得遊客的理解。
出境旅遊行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a)旅遊路線、時間和景點;
b)運輸安排;
c)住宿標準/等級;
d)購物、娛樂安排和自費項目;
e)組團社和接團社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f)緊急情況下的緊急聯系信息。壹般要求
出境旅遊團隊應配備領隊。
國內區間班車應滿足《旅遊車服務質量》(LB/T002)的要求。
5.4.2班組長的素質要求
導遊的基本素質應符合《導遊服務質量》(GB/T15971)第五章的要求。
領隊應具備壹定的英語或目的地國家/地區語言能力。
領隊在上崗前應具備壹定的導遊經驗。
組長應認真履行組長職責,嚴格遵守外事紀律,並具備壹定的應急處理能力。
5.4.3團隊領導的服務要求
壹般規則
導遊服務應符合《導遊服務質量》(GB/T15971)第3章和第4章的要求。
領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計劃。
5.4.3.2離隊前的準備。
領隊應認真核對、核對調度員移交的出境旅遊團隊信息。
註:出境旅遊團隊信息通常包括團隊名單、出入境登記卡、報關單、旅行證件、旅遊簽證/簽註、交通票據、接待計劃、聯系通訊錄等。
5.4.3.3出入境服務
領隊應告知並分發通關時應向口岸邊檢/出入境管理機構出示/提交的旅遊證件和通關資料(如出入境登記卡、報關單等),引導團隊依次通關。
提交必要的團隊材料(如團隊名單、團體簽證、出入境登記卡等。)到口岸邊檢/移民機關,辦理必要的手續。
領隊應積極為旅遊團隊辦理乘機和托運行李的相關手續,並引導團隊按時登機。
在飛行過程中,領隊應當協助機組人員向遊客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5.4.3.4旅遊觀光服務公司
領隊應當按照組團社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並督促接待社及其導遊按照約定履行旅遊合同。
旅遊過程中,領隊應積極協助當地導遊,為遊客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特殊情況的處理
旅行社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和制度。
領隊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出現的意外事故、人員傷亡、行程受阻、財物丟失或被搶、疾病搶救等特殊情況,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必要時向當地使領館報告,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