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政府是BOT項目的最終所有者,其職責是:確定項目並頒布政策支持BOT項目;通過招標選擇項目發起人;公布BOT項目的特許權;批準項目公司的成立;簽署特許協議;項目的宏觀管理;特許期屆滿時接收項目;委托項目管理部繼續項目運作。
②項目公司的主要職責是:項目融資;項目建設;項目運營;組織綜合項目的開發和運營;償還債務(貸款、利息等)。)和分配股東利潤;特許期結束時,移交項目和項目的固定資產。
③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國際基金組織。壹般來說,壹個BOT項目是由許多國家的財團出資來分散風險的。金融機構的職能是:確定項目的貸款模式、條件和分期投資計劃;在發起人擬定的資金投入和債務比例下,分析項目的現金流償付能力,確定聯合體的投資;必要時,利用聯合體的聲譽,幫助項目發債;監督資金的使用;與項目公司簽訂融資抵押擔保協議;組織專項基金資助壹些重點項目。
(2)作為其他參與者的相關公司、承包商、供應商和代理行。
(1)咨詢公司、專業咨詢公司咨詢項目設計、融資方案等。,監督施工。法律咨詢公司為政府(或項目公司)簽訂合同。
(2)承包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壹般也負責設備和材料的采購。
③運營公司,主要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收費、維修和維護。收費標準和制度由運營公司和項目公司確定。
(4)開發公司,負責開發特許經營協議中許可的其他項目,如高速公路沿線的房地產、商業網點等。
⑤代理行,東道國政府的代理行負責外匯事宜。貸款聯合體代理行代表貸款人和項目公司辦理融資、債務、結算、抵押等事宜。
⑥保險公司,為項目所有參與者提供保險。
⑦供應商負責供應材料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