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已故存款人的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及該行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余額合計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無需提交繼承公證書,持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提取。
外幣存款按照提取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折算。同時,考慮地區經濟差異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間差異,《通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5萬元以內上調免公證提取的賬戶限額。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從已有實踐來看,第壹順序繼承人和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冒領或者侵占小額存款的概率較低,風險可控,群眾受惠面大,社會效果良好。此外,《通知》規定,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擴展資料
出臺《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的背景:
《通知》出臺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銀發〔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
按照前述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上述規定對於保障存款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存款金額較小的情況下,仍要求繼承人辦理公證,將使繼承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間成本和公證費用支出,特別是對於邊遠地區和經濟困難群眾而言,更加重了其負擔。近年來,涉及繼承公證的負面公開報道和投訴屢見不鮮,銀行經常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
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與司法部聯合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號),取消了第壹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公證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此基礎上,為進壹步簡化手續,切實解決小額存款繼承問題,經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了《通知》。
央廣網-銀保監會、央行進壹步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的提取手續 1萬元以下存款無需提交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