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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出臺背景及定義

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群眾更加了解《條例》內涵,市處非辦將分多期對《條例》進行全方位的解讀,引導群眾及早識別、自覺遠離、積極舉報非法集資行為。

壹、《條例》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麽?

《條例》第壹條指出:“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 社會 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 社會 穩定,制定本條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是壹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 健康 發展和 社會 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出臺有關文件明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具體舉措和重點任務。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量,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在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有必要提升行政處置效能,著力解決行政機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出臺《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於形成齊抓***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於防範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

《條例》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壹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 社會 性。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南安市財政局南安市處非辦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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