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相關部門的建議,然後由央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境內結算銀行可在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按照相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業內人士指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波動較大,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企業在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特別是2005年匯改以來,人民幣持續升值給出口企業帶來了成本壓力。使用人民幣結算無疑可以規避匯率風險,保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辦法》規定,人民幣跨境清算可以自由選擇兩種路徑。人民幣資金跨境結算清算可通過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進行;境內商業銀行也可以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澳門)有限公司分別是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清算行。
根據規定,境內代理行可以根據境外參加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買賣人民幣;境內代理行也可為擁有人民幣同業賬戶的境外參加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滿足賬戶頭寸的臨時需求;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根據央行相關規定,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人民幣兌換和資金拆借。具體數額和期限由中央銀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