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入世後,與國際跨境投資發展趨勢不同,外商在華投資逆勢上揚。跨國公司紛紛把中國納入其全球發展戰略,放大在中國的經營目標。為了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擴大投資顯然是實現在華戰略的必然措施。
目前跨國公司基本上形成了這樣壹種***識:沒有完善的銷售網絡和物流系統,僅僅從事生產制造難以擴大中國市場,僅僅從國外引進新產品而不在當地研究開發也難以取勝。在中國進行研究,貼近中國市場進行產品開發不僅節省研究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在中國市場的競爭力。
截至2005年底,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地區總部***40余家,集中分布在北京和上海。從設立地區總部的跨國公司看,主要是來自歐盟、美國、日本的跨國公司。從行業分布看,主要分布在電子、通訊、機械、電器領域,入駐上海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制造業和金融業為主,入駐北京的則更多從事通訊和IT產業。
(二)我國對於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有很多鼓勵政策
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華投資,尤其是將生產、銷售等產業鏈環節轉移到中國,中國在跨國公司全球戰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跨國公司客觀上要求在華設立地區總部,以實現在華投資的系統化管理、協調在中國的產品研發活動、生產及服務,加強其對周邊國家/地區產業環節的管理。自從1999年北京認定第壹家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來,各地相繼出臺優惠政策,鼓勵跨國公司在本地區設立區域總部。
1999年9月,作為試點,北京市出臺了《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若幹規定》。然後,上海、廣東等地陸續出臺了優惠政策,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2004年3月,商務部修訂出臺的《關於舉辦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將地區總部作為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發展的高級階段,明確將“地區總部”概念列入了《規定》,為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提出了可遵循的規範。
中國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賦予地區總部可從事的經營範圍上,具體而言,除了投資性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外,地區總部還可以從事:
1.進口並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跨國公司及其控股的關聯公司的產品。
2.進口為所投資企業、跨國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
3.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
4.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向投資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
5.經商務部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並提供相關服務。
6.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其產品或其母公司產品並在國內外銷售。
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又審議通過《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並於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內容包括:經商務部批準,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從事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並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行使財務中心或者資金管理中心職能且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對境內關聯公司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離岸帳戶集中管理境外關聯公司外匯資金和境內關聯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離岸帳戶與境內其他帳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按照跨境資金往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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