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指標時,或者在金融機構判斷與其進行交易的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可疑交易的制度,但並不影響或妨礙金融機構在審查可疑交易、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義務。
審計報告準則
關於可疑交易的報告標準,壹些國家由銀行協會和其他行業協會以準則的形式加以規定。但考慮到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現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13具有明顯特征的支付交易歸納為規定的可疑支付交易。
通過制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認定可疑外匯交易案件31起,其中現金外匯交易案件11起,非現金外匯交易案件20起。
同時,考慮到我國銀行業反洗錢的復雜性,人民銀行和外匯局不可能完全列出可疑交易。因此,在上述條例中規定,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可以根據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人民幣和外匯可疑交易的報告標準和其他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