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活期對公外匯存款
存款單位開立外匯帳戶時應到擬開戶行領取空白“開戶申請書”和“印鑒卡”壹式三份,如實填寫各項內容,並加蓋與帳戶名稱壹致的單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據法人授權書的內容加蓋其授權人章;在“印鑒卡”上還可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或加蓋財務專用章、法人和財務主管人員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簽字代替。
同時,開戶申請人還應提交:
a. 工商行政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b. 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須提供的資料和批文;
c. 國家技術監督局辦法的企業標準代碼證書;
d. 其他銀行要求提供的資料;
經銀行審核後即可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 定期對公外匯存款
存款單位在工行開有外匯活期存款帳戶或未在工行開有外匯活期帳戶,但符合外匯管理規定保留外匯(或書面批準),均可辦理。
中資企業外匯定期存款可分為壹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壹年、二年五檔;外商投資企業、國內外金融機構外匯定期存款,分為七天通知、壹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壹年、二年六檔。七天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
1、外匯存款是外貿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收入的外匯現匯資金,存入國家銀行,並按需要進行支付的款項。企業發生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外匯牌價作為折合率。
2、它是單位或個人將其所有的外匯資金,在我國境內辦理的以外國貨幣作計量單位的存款,並於以後隨時或約定期限支取的壹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