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管理辦法》第十條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憑單位證明,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壹)常住戶口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人員;(二)中央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駐外機構人員;(三)在非居民戶口所在地暫住1年以上的人員;(四)因工作調動,常住地或暫住地尚未建成的;(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