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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外匯違法案件獎勵試行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和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在外匯違法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外匯管理部門反映、檢舉、揭發該外匯違法線索的人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可根據舉報人貢獻大小,分別給予精神獎勵和壹次性發給獎勵金的獎勵。兩種獎勵可單獨或同時使用。第四條 外匯局在每案罰沒收入總額的10%之內發給舉報人獎勵金,獎勵金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對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獎勵金可不受最高限額限制。第五條 對於根據舉報線索查處、但沒有罰沒收入的案件,可根據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大小,酌情給予人民幣5000元以下獎勵金。第六條 在同壹案件中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分別發給獎勵金,總額不超過罰沒收入的10%,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第七條 獎勵金從財政部門撥給外匯局的辦案補助經費中列支。各外匯局應嚴格執行罰沒收入和辦案補助經費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不得擅自從罰沒收入中提取和抵扣獎勵金。嚴禁弄虛作假、多報、虛報或截留獎勵金。對違反規定的直接責任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條 外匯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的,應認真填寫《舉報人領取獎勵金登記表》,作為獎勵金支付和領取的憑證。經辦人須兩人簽名。第九條 舉報人應在外匯局發出《領取獎勵金通知書》之日起(以郵戳為準)三個月內,到核發《領取獎勵金通知書》的外匯局領取舉報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將視其為自動放棄。第十條 外匯局須為舉報人保密。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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