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際金融體系面臨著 全球化結構轉型、金融數字化技術革命、中美關系結構變化 三重沖擊,國際形勢正發生著新變化。與此同時, 科技 和金融 已經成為美國對華施壓的重要手段。因此警惕美對華 科技 和金融的遏制成為壹項重要研究課題。”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國際金融與經濟研究中心(CIFER)主任鞠建東圍繞“金融制裁與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新體系” 為主題,從美國金融制裁的壓力、金融安全的九大挑戰以及相應的破解之道——建立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新體系三個方面展開討論,提出觀點。
美國對外實施金融封鎖與制裁的主要手段包括: 壹是在美方司法管轄範圍內凍結被制裁國特定實體或個人(企業家或官員)的資產或交易。二是限制被制裁國相關企業進入美國股票市場或債券市場融資,切斷被制裁國的美元獲取能力。三是禁止被制裁國使用美國控制的國際支付清算通道,將被制裁國全部或部分機構從紐約清算所銀行同業支付系統(CHIPS)掌控的美元大額清算網絡或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SWIFT)主導的跨境金融電文傳送系統中剔除,中斷被制裁方的美元貿易結算。四是禁止美國本土乃至全球金融機構為被制裁對象提供直接或間接的金融服務。
種種跡象表明,美國對中國特定行業、重點企業和關鍵個人進行 “精準金融封鎖”是大概率事件。 美國極有可能對中國高 科技 產業、企業或個人采取定點和局部打擊。包括進壹步將部分企業列入“特別指定實體”清單,通過禁止其關聯機構接入SWIFT或CHIPS系統,切斷這類企業的跨境支付。這種局部、定點的金融制裁,壹方面避免了全面金融制裁可能造成的以美元主導的國際金融體系爆發系統性風險,另壹方面又有效地對我國高 科技 產業形成金融壓制,阻礙產業升級,迫使我國滑向“日本式危機”。
我國金融安全面臨的九大挑戰。
第壹,美國將部分中國高 科技 企業列入“特別指定實體”名單,導致其國際業務無法通過SWIFT和CHIPS等系統進行美元支付與結算,交易被迫終止。
第二,如果金融機構繼續為被列入實體清單企業提供國際支付與結算服務,可能面臨美國的二級金融制裁。
第三,美國對中國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實施有選擇、有步驟、逐漸加強的金融制裁。
第四,面對美國的金融封鎖,我國有可能不得不按照美國預設的領域、通道與方式開放資本的跨境流動。
第五,基於美元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壟斷地位,美國的金融制裁將刺激資金回流美國、推動美元走強,同時導致人民幣資產的持有風險上揚、人民幣貶值壓力上升。
第六,美國對香港實施金融制裁,阻礙香港發揮人民幣離岸中心的作用,進壹步有選擇地切斷我國金融機構與國際市場的聯系。打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使港幣與美元的聯系匯率制度面臨空前壓力,發生港幣危機的概率上升。
第七,美國通過各種手段堵塞我國獲取美元流動性的主要渠道,造成短期美元流動性短缺,降低我國使用美元儲備的靈活性,壓縮我國外匯儲備操作空間。
第八,人民幣匯率的貶值壓力突破承受點,我國在美國預設的資本跨境流動通道和方式上出現大規模資本外逃。
第九,國際金融市場在美國主導下,集中做空人民幣資產,誘導人民幣惡性貶值,誘發人民幣和港幣匯率危機。
面對這些挑戰,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資本賬戶的有序開放必然帶來跨境支付與結算規模的擴大,而當前跨境支付結算體系由美國主導。我國必須加快數字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升級,推動建立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新體系。
建立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新體系。 運用區塊鏈等新技術全力實現人民幣的跨境支付功能,通過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DC/EP)解決計價問題,暫時擱置人民幣的儲備功能,在(DC/EP)框架下完善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直接匯率詢價機制。在此基礎上建立壹個“數字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新體系”。
要註意以新體系替代舊體系的兩個關鍵。
第壹,是攻克現有體系的網絡外部性,實現新體系的網絡外部性。 網絡外部性是指:接入體系的用戶數量越多,所有用戶所獲得的價值會呈幾何級數增長,壹旦該體系被大部分市場主體接納,其便利性和低成本則無法被超越,系統便會自發形成具有使用粘性的穩定網絡。實現新體系的網絡外部性並非沒有可能。其壹,新平臺采用數字技術進行跨境支付結算,與現行的銀行電匯等傳統跨境支付手段相比,具有速度、成本和效率優勢。其二,央行在初期可對數字人民幣開展折扣兌換,對購買數字人民幣用於新平臺支付結算的企業或個人給予壹定兌換折扣,增加數字人民幣的使用需求。
第二,是如何確定數字人民幣與其他法幣的合理兌換比率。 兌換比率既要對用戶有吸引力,即不能扭曲性地低於外匯市場的法幣交易匯率;又要防止投機資本利用不同平臺進行套利,即不能扭曲性地高於外匯市場法幣交易匯率。
央行在新體系建設中應堅持三個原則。 服務原則:央行只負責數字人民幣的供給、監管和清算,並對數字人民幣余額進行定時清算。市場原則:央行將數字人民幣在跨境支付結算領域的應用場景交給市場化平臺主體運作,鼓勵自由競爭。底線原則:央行作為監管者,負責實需鑒定、合規審查以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的“三反”工作,打擊任何利用平臺進行的違法違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