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允許攜帶的物品
中國公民在境外攜帶免稅行李的數量和限額在限額和限額以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
1,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用品。
2.兩瓶酒和600根煙。
3、治療常備藥品,總價值不得超過人民幣200元。單個品種限制在合理的數量,麝香和蟾酥不允許拿出來。對當歸、枸杞、黃芪、肉幹、肉桂等5種藥材,超過規定免稅額度的,征收出口稅,人參、鹿茸以各200克為限。
4.壹塊手表、壹臺收音機、壹輛自行車和壹臺電風扇。
5、電視、錄音機、照相機、冰箱、洗衣機等。
三。限制出境的物品
1,金銀等貴金屬及其制品;
2.外幣和其他證券;
3、無線電收發機和通信保密機;
4.珍貴中藥材及其中成藥;
5.壹般文物;
6.其他海關限制管理的物品。
四、文物、字畫出境檢查程序
公民出國(境),包括入境華僑、港澳同胞和其他旅客,攜帶在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購買的文物,或個人所有的文物,必須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憑發票和準運證主動向海關申報離境時間。在國內市場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不允許帶出境。攜帶舊文物出境,應向位於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個口岸之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並向海關申報,否則按走私論處。已故著名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的,屬於文物出口管理範圍的鑒定。壹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會按照合理的數量驗放。如果不允許出口,將被退回。
五、外匯、貴金屬檢查程序
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出國公民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外國債券、股票、房契以及與辦理外債遺產、不動產等外匯資產有關的賬冊、合同、授權書、委托書等,不得攜帶、托運或者郵寄出境。如攜帶銀、鉑等貴金屬及其制品,海關將在國內規定的限額內驗放。超過限額的,退還給國內親友或交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代征稅款,不準攜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