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不同;包含不同的對象;國際經濟交流中的不同定義;在外匯管理法規中區分外匯持有者。
具體內容:
1,概念不同。
居民是指長期在本國從事生產和消費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國家公民也可能屬於本國居民。
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
2.包含的對象不同。
自然人居民是指在所在國居住1年以上,但官方駐外使節和軍事人員都是非所在國居民的那些個人。
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國從事經濟活動的各級政府機構、企業和非營利組織,但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都不是任何國家的居民。
3.國際經濟交流中的不同定義。
這壹定義的主要意義在於正確統壹地反映各國的國際收支狀況。根據這壹定義,只有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經濟交易才是國際經濟交易。
4.區分外匯管理法規中外匯持有人的身份。
壹般來說,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多頭當局對其控制比較嚴格。
由於非居民的外匯收支與居住國的國際收支無關,多頭當局對其控制較松。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不難看出,中國國籍並不是居民個人的定義標準。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中國的國籍壹定是居民個人。對應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需要註意的是,由於納稅人的身份是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確定的,並不是“某壹生”。因此,納稅人的身份不是固定的,非居民個人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轉化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之間的稅收差異;
1.個人所得稅按照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所得的規定繳納。
2.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