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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前期費用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審核材料壹、前期費用登記

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2.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註冊證明文件。

3.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三、前期費用匯出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

3.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四、前期費用匯回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審核原則壹、前期費用登記

1.境內機構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含境內企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

2.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3.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前期費用匯出、匯回

1.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

2.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於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壹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5.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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