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第九條規定,“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2、《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3、對於境內自然人,其在境外的借款不屬於上述法規所規定的“債務人”,其在境外發生的借貸活動無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