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運輸服務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問題。
財稅[2016]36號附件四: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壹、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壹)國際運輸服務。國際運輸服務,是指: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國際運輸服務部分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所以,在外方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判定中,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是第壹要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國際運輸服務,路線完全是在國外執行的飛行,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而起點或終點在中國境內的飛行,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三、對外支付運輸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0%。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對外支付運輸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則根據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孰優原則確定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低於10%,則按照協定規定的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如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10%,應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的10%稅率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