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093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促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對跨境資本流動實行均衡管理,維護我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布。《規定》自二OO九年八月壹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