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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結匯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將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壹年度年檢報告等相關材料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對已設立境外企業進行減資、轉股和清算所得的外匯收入,應記入資產變現外匯專用賬戶,或經外匯局批準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外匯專用賬戶的開立和入賬應按照有關規定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賬戶內資金的結算應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向其他境內機構轉讓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全部或部分股權的,相關款項應當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轉讓方應在當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註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在當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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