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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國際商業貸款系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籌借,並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契約性償還義務的貸款。包括:壹般的外匯商業貸款、買方信貸、三來壹補項下的外匯貸款、國際金融租賃項下的外匯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

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僅限於:

壹、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境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經批準的工貿企業或企業集團。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具體負責對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第二章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四條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壹年期以上(不含壹年)的國際商業貸款。第五條 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第六條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用於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創匯能力,並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第七條 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未經批準,對外簽訂的貸款協議不能生效,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借款本息不準匯出。第八條 全國性金融機構驛外借款,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區域性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審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但全國性、區域性銀行分行須經其總行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第九條 境內機構申請對外借款,需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證明和材料;

壹、對外借款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借款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幣資金落實情況;

三、貸款條件意向書,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金額及貨幣種類、利率及其他費用、期限及寬限期、提前還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條件;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外匯擔保情況;

五、對外借款機構近期的外匯或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財務報表;

六、銀行分行對外借款需提供其總行授權的有關文件;

七、三來壹補項下的外匯貸款,需提供經貿部門關於三來壹補的批準文件;

八、外匯管理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第十條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壹般不能用於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能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外匯調劑市場,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第三章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十壹條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壹年期以下(含壹年)的國家商業借款。第十二條 外匯管理部門對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第十三條 全國性金融機構提出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控制額度(簡稱短期額度)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銀行分行可以向其總行申請短期額度,對外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其總行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由分行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區域性銀行和各省市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壹級外匯管理分局申請短期額度,省壹級外匯管理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的短期額度內,進行審批。第十五條 國營企業及企業集團為籌集出口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直接對外借用壹次性短期國際商業貸款,須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方能對外談判和簽約。未經批準,不得直接對外借款。第十六條 短期額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年度進行調整。金融機構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月平均余額不得超過所核定的短期額度。第十七條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只能用於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不正當用途。第四章 附則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簽訂國際商業貸款協議後,須根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應調入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將貸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條 償還國際商業貸款實行誰借誰還的原則。下列外匯可用於償還國際商業貸款本息:

壹、利用國際商業貸款新增加的產品出口收匯和非貿易創匯項目新增加的外匯收入;

二、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用於新開發項目的外匯收入;

三、留成外匯和自有外匯;

四、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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