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2.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1996302);3.《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97法字第號。10).
處理的對象和範圍:
金融機構
處理條件:
1,對外擔保登記表;2、對外擔保變更反饋表;3.以上材料應提供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
處理程序:
1.經辦人員為企業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2.評審人員進行業務評審;3.按照審批權限,逐級由領導審批。
成本情況:
免費
處理結果狀態:
按權限逐級審批
經辦部門名稱:
外匯管理科
對外擔保登記業務:
(壹)對外擔保登記需提供的資料逐條:
1.書面申請(電腦打印並加蓋公章)。
2.對外擔保登記表(從外匯局領取)。
3.為需要外匯局登記的外債出具的擔保,應提供外債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對外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應提交外文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文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5.對外擔保必須經外匯局批準的,應提交外匯局批準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6.對外擔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外文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應提交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7.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人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外匯收入證明(集團公司應提供合並報表和本部門報表)。
8、擔保人、被擔保人的營業執照。
9.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時,應提供外匯局核發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
10.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供外貿部門的批文、合同章程和企業批準證書。
11,擔保人及被擔保人驗資報告。
12.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13,保證人和擔保人外匯登記證。
14.國內評估機構對抵押物現值或質押財產價值資料的評估。
15.抵押物權屬證明及抵押登記記錄(再抵押房產)。
16.如果國家有限制質押的法律法規,需要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7.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董事會授權證明,其中外商獨資企業還須提供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文件。
18.以上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2)定期登記對外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對外擔保登記表。
2、對外擔保變更反饋表。
3.首次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
4.擔保人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供總行的授權文件。
5.以上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