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是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的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其內容包括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
⑴專利、版權:居民個人將屬於個人的專利、版權許可或者轉讓給非居民而取得的外匯;
⑵稿費:居民個人在境外發表的文章、出版書籍獲得的外匯稿費,
⑶咨詢費:居民個人為境外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外匯;
⑷保險金:居民個人從境外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性外匯;
⑸利潤、紅利:居民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紅利;
⑹利息:居民個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⑺年金、退休金: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外匯年金、退休金;
⑻雇員報酬: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外匯;
⑼遺產:居民個人繼承非居民的遺產所取得的外匯;
⑽贍家款:居民個人接受境外親屬提供的用以贍養親屬的外匯;
⑾捐贈:居民個人接受境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⑿居民個人合法獲得的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資本項目外匯收人包括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入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類直接投資或者間接投資的本金和利潤、股息收入。
居民個人外匯帳戶的收支範圍有哪些?
只能收入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用於私人對外支付和投資,但居民個人外匯帳戶不得用於辦理境內帳戶間的劃轉及結算。
綜上所述,居民個人外匯收入是指居民個人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的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其內容包括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法律依據:
《2020年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