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禁止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但在實操層面,由於監管層在無明確法律程序規定的情況下無法進行操作,因此,境內自然人向境外投資收到諸多限制。
例如,相關外匯管理規則,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但目前除特殊領域外,尚未有詳細的普適性的規則予以規定。因此,中國法律允許的境內個人在境外直接投資的範圍非常有限。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第五條 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並在決策後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 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