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區企業減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的稅收減免。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投資超過654.38+00萬美元,經營期超過654.38+00年的,減按654.38+0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並且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稅,第二年、第三年所得稅減半。
3.舊城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舊城區興辦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4.舊城區企業減稅。在特區舊城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征24%的所得稅。
5.特區服務企業的減免稅。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特區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的減免稅。特區內從事生產性行業的各類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外國投資者分享的利潤是免稅的。特區合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往國外時,免征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生產外商投資產品的企業(出口產值占70%以上),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5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擴展數據:
特區發展
壹.體制兼容性、演變和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是否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相壹致,決定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否相容,相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成本和強化成本三個方面。
第壹,當壹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相壹致時,該組織的經濟績效將會大大提高。壹個組織的成員都是自我激勵的,這壹點通過正式制度的建立更加明確。當正式和非正式的遊戲規則壹致時,它們就會相互加強。
第二,世貿組織規則與搜救系統和經濟表現的兼容性
加入WTO後,中國面臨著WTO規則與中國現有體制的兼容性問題。提高系統的兼容性,提高整個系統的經濟效益,已成為當務之急,在中國經濟特區也是如此。
WTO規則的變遷和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但是,對於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來說,它顯然具有“強制性過渡性”正式制度的特征。
特別是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為明顯,而加入WTO者的原有制度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征。所以兩者之間既有兼容的可能,也有不兼容的可能。
第三,加強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的正式制度相比,各國的制度都屬於“非正式制度”,但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是有區別的。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性將面臨兩個問題:WTO規則與本國正式制度的兼容性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性。因為WTO體系具有“強制性改變”正式制度的特征。
決定了已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處於從屬地位,應努力改變其現有制度以適應世貿組織制度,加強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世貿組織後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特區